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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编辑:驾驶网    来源:驾驶网    2009-06-05    👁7449  

 

1.失去控制的船舶应显示:

(1)在最易见处,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2)在最易见处,垂直两个球体或类似的号型;

(3)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盏尾灯。

2.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除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外,应显示:

(1)在最易见处,垂直三盏环照灯,最上和最下者应是红色,中间一盏应是白色;

(2)在最易见处,垂直三个号型,最上和最下者应是球体,中间—个应是菱形;

(3)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1)项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桅灯、舷灯和尾灯;

(4)当锚泊时,除本款(1)和(2)项规定的号灯或号型外,还应显示第三十条规定的一盏或两盏号灯或一个号型。

3.从事一项使拖船和被拖体双方在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上受到严重限制的拖带作业的机动船,除显示第二十四条1款规定的号灯或号型外,还应显示本条2款(1)和(2)项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4.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舶,当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应显示本条2款(1)、(2)和(3)项规定的号灯和号型。此外,当存在障碍物时,还应显示:

(1)在障碍物存在的一舷,垂直两盏环照红灯或两个球体;

(2)在他船可以通过的一舷,垂直两盏绿灯或两个菱形体;

当锚泊时,应显示本款规定的号灯或号型以取代第三十条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5.当从事潜水作业的船舶其尺度使之不可能显示本条4款规定的号灯和号型时,则应显示:

(1)在最易见处,垂直三盏环照灯。最上和最下者应是红色,中间—盏应是白色;

(2一个国际信号旗“A”硬质复制品,其高度不小于1米,并应采取措施以保证周围都能看到。    

6.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除第二十三条为机动船规定的号灯或第三十条为锚泊船规定的号灯或号型外,还应显示三盏环照绿灯或三个球体。这些号灯或号型之一应在接近前桅桅顶处显示,其余应在前桅桁两端各显示一个。这些号灯或号型表示他船驶近至清除水雷船1000米以内是危险的。

7.除从事潜水作业的船舶外,长度小于12米的船舶,不要求显示本条规定的号灯和号型。

8.本条规定的信号不是船舶遇险求救的信号。船舶遇险求救的信号载于本规则附录四内。

条文解释

失去控制船舶必须是在航,如锚泊应作为机动船而显示相应的号灯和号型。失去控制船在显示号灯上也有特点,在航时不显示桅灯,当不对水移动时不显示舷灯和尾灯。

拖带

有两种方式:旁拖、尾拖。旁拖时拖船先靠上被拖船,用几根系缆绑牢成一体后并排前进。旁拖的旋回面积小,两船联系方便是,但阻力大,海面有浪涌时容易绷断系缆,损坏艇体,只适用于港口及内河,且多由专门从事拖带任务的拖船施行。尾拖时,拖船在前,被拖船在后,中间用很长的拖缆相连。尾拖耐风浪性强,不易绷断拖缆和损坏艇体,附图较旁拖小,但两船联系不方便,旋回需要较大的面积,适用于海上拖带。

尾拖操作

1、准备拖缆:拖缆一般采用钢缆或尼龙缆为主,现多为使用尼龙缆。尼龙缆弹性大,操作使用方便。拖缆长度(S)=K(拖船长度L1+被 拖船长度L2)K是系数K=1.52.0,拖带速度高时取大值。例如:船长9米,帆船长6米,共计15米,取最大系数2计算需拖缆30米。拖缆放出长度以保证拖航过程中拖缆不被拉直,即始终有一定悬垂度为原则。拖缆在拖船和被拖船之间形成悬链线,适量的悬垂可以起缓冲作用,防止拖缆在风浪中受到顿力,但悬垂量过大在浅水中容易拖底。拖航过程中拖缆中段始终不露出水面为合适,但海上有大涌浪时,拖缆的长度应使拖船和被拖船能同时随波起伏,避免拖缆受到急剧顿力的作用。拖航过程中,如发现拖缆过长,应及时调整。拖航中要特别注意防止拖缆绞入推进器。

2、接近被拖艇和传递拖缆

两船漂移状态相同时 从被拖船上风舷后方,以小角度对准被拖船船首慢速接近,适当距离停车,靠近正横时,将引缆或拖缆迅速抛向被拖船的船首位置,待固定好拖缆后,拖船低速放缆至合适长度,在船尾固定拖缆后,渐渐进车。两船漂移不状态相同时:拖船顺风浪从被拖船船首前方尽可能小的距离靠近,以保持舵效的最低航速前进,适时停车,使船尾在被拖船船首附近停住。在靠近船首时,将引缆或拖缆迅速抛向被拖船的船首位置,待固定好拖缆后渐渐进车。

     3、启拖的增速

固定完拖缆后,拖船开始用车前进,最初宜用微速,当拖缆逐渐被拉直时马上停车,拖车刚要松驰时再微速进车,这样尽可能反复使用停车、微车,保持缆一定的悬垂量,使被拖船逐渐加速,慢慢前进。当起速达2节时,拖船分段加速,每次增速最好不超过半节,直至达到预定航速,航行中要始终保持悬垂量。

     4、转向:

拖带中转向宜使用小舵角,避免用大舵角。如转向角度较大,可分几次进行,每次不超过20°以上的改向。转向时,拖船先转舵,被拖船前进至拖船转舵点再转舵,以便沿拖船航迹航行。在低速拖航中因有潮流、涌浪的影响,每次航向改变量不宜超过在5°,无风流时,每次可按5°-15°转,但每次改向前被拖船应保持与拖船航向一致时,方能转向。

5、结束拖带

结束拖带前,拖船就逐渐降速,使拖船和被拖船慢慢停止。减速、停车要逐渐进行,使拖缆不因涨力下降,下垂过多。停车后防止被拖船冲向拖船,因此拖船应微速前进,待涨力减小后再停车。停车后,被拖船向一舷摆舵,使两船不在一条直线上,避免由于拖缆重量使两船互相靠拢以至相碰。

6、解拖:两船均已静止时(漂航)解拖。

7、大风浪中的拖航采取滞航方法航行,这样在顶浪航行中拍底、打空车、上浪均有缓解,拖航危及安全时,可解掉拖缆双方进行漂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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