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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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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肇事"交强险"不免赔

编辑:驾驶网    来源:三秦都市报    2009-07-08    👁2931  
无证驾车肇事,保险公司能否免赔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日前,张家口市桥西区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去年9月,周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在张家口市境内行驶途中,因车速过快,操作不当,将孙某撞伤。孙某经医院抢救无

效于当日死亡。有关部门认定,周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

周某曾于2008年8月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签订机动车"交强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合同,保险期为1年。因此,孙某之妻李某及其4个子女起诉周某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医疗费等共计71931.25元。保险公司辩称,周某无证驾驶在主观上有过错,应由周某本人承担。另外,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与商业保险有本质的区别,其经营不以营利为目的,它具有社会性保障功能,设立交强险的目的不仅仅是转移被保险人的风险,而更主要是维护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利益,使第三者在受到损害时能获得更为及时、便捷的补助,故交强险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与否,并不必然以投保车辆驾驶员有无过错为前提。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即细分为死亡伤残、医药费用以及财产损失三大类责任限额,财产损失仅是第三者损失中的一个项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仅指"财产损失"而言,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不属于"财产损失",仍在赔偿之列。最终,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614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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