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车祸产生的精神损失,保险公司赔吗?
编辑:佚名 来源:山西新闻网 2008-09-01 👁2554
问:今年2月,我与丈夫购买了私家车后,到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玻璃破碎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4月10日,丈夫开车在郊区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路人王某死亡。后根据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的判决,我们赔偿了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4万元。之后,我们持相关理赔资料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他们以“造成的损失中,包括3万元的精神损失,不在理赔范围”为由,拒绝理赔精神损失的部分。保险公司的说法对吗? 答:保险公司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以前,精神损失作为间接损失,的确不列入车险责任的范围内。但从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条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丧葬费等11项费用,以及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2008年后的单次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由以前的5万上升至12.2万元。保险公司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来赔付精神损害,死亡的精神损失赔偿一般为3万元至5万元。 你与丈夫同时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经法院判决,你赔偿张某家属的损失中,精神损失亦属他们损失的范围。所以,关于精神损失赔偿的部分,除了交强险在赔付额度内进行的理赔,剩余部分还可因第三者责任险与不计免赔特约险而得到理赔。除非保险公司能证明明确约定过精神损失排除在第三者损失之外,否则就应当认定3万元的精神损失属于理赔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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