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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及规定

少年高速路边扔石头砸死丛飞遗孀 被判12年

编辑:驾驶网    来源:驾驶网    2012-07-13    👁4483  

昨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邢丹遇害案件的一审情况,被告人林某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 年,被告人黄某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蔡某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据悉,一审宣判时三被告均表示不上诉,服从判决,案件一审判决已生效,到记者发稿时法院均未收到三被告的上诉书面申请和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书。目前法院正在引导和帮助被害人家属 办理司法救助。

掷石块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健伙同蔡某成、黄某泉(均另案处理)在惠东县稔山镇竹园村委石头岭村林某健家中商定去厦深铁路工地偷铁,林某健在家中拿了一把西瓜刀藏在身上。当3人步行至惠深沿海高速公路圭景河大桥旁边时,被告人林某健提议在高速公路边朝过往车辆投掷石头砸车玩,蔡、黄均表示同意。被告人林某健便与黄某泉、蔡某成在高速公路下寻得若干混凝土石块,钻过公路防护网走到圭景河大桥往深圳方向桥头处,伺机向途经 该处的车辆正面投掷混凝土石块。当晚23时许,当车牌号为粤B0202S大众途锐吉普车往深圳方向行驶途经该地时,被告人林某健持混凝土石块向该车投掷,石块穿过车辆右前挡风玻璃,砸中坐在副驾驶室座位上的被害人邢丹左下颌面部

次日凌晨零时20分许,被害人邢丹因伤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系因生前左下颌面部受外界不规则钝物(类混凝土块)撞击致左侧颌面部穿透创、下颌骨粉碎性骨折、蛛网膜下广泛出血及血液经气管进入支气管、肺组织而致吸入性窒息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健无视国家法律,在高速公路上故意向过往车辆投掷石块,造成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

法院未采纳驾驶员可能有过错辩护意见

对于被告人林某健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林某健犯罪的主观动机虽是寻找刺激砸车玩,并不是有针对性地有意要伤害本案被害人,但其对过 往高速行驶的车辆丢石块有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应是明知的。因此,被告人林某健应依法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据了解,庭审期间林某健辩护人也曾提出被害人所乘坐车辆可能超速,加大石块撞击车辆力度,扩大损害后果,驾驶员可能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但法院认为关于被害人所乘坐车辆是否超速,本案并无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故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由于案发时被告人林某健未满16周岁,归案后能积极交代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且是初犯,应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林某健及其法定代理人林某君、黄某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68086.45元。

另两名被告需共同连带赔偿96万余元

该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泉、蔡某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以向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车辆投掷石块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黄某泉、蔡某成均辩称被害人所乘坐车辆不是其用石头砸中的车辆,被害人死亡并非其行为直接导致。经查,被害人所乘坐的车辆系被同案人林某健用石块所投中,被告人黄某泉、蔡某成并非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行为者,与查 明的事实相符,但两被告人与同案人林某健共同故意犯罪,应依法对共同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被告人黄某泉、蔡某成在本案具体所实施行为以及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所起作用,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被告人黄某泉、蔡某成依法可予以酌情从轻处 罚。对于被告人蔡某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蔡某成犯罪的主观动机虽是寻找刺激砸车玩,但其在主观上对过往高速行驶的车辆丢石块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是明知的,其与同案人林某健、黄某泉共同故意犯罪,应对共同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黄某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蔡某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黄某泉、蔡某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蔡某雄、庄某妹与林某健及其法定代理人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 968086.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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