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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酒驾同饮者并非“连坐”

编辑:驾驶网    来源:驾驶网    2012-02-16    👁7478  
    自2月9日起,济南市交警部门针对酒驾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新规,特别是首次出台了同饮者追责的规定,将执法目光投向了同桌饮酒者。不少网友认为这颇有些“连坐”的味道,涉嫌违反现行法律规定。

网 友们的担忧可以理解,毕竟因为自己和他人同桌饮酒就被追究刑事或民事责任,法律也未免管得太宽了。不过网友们过虑了。根据济南交警部门的解释,同饮者追责 并非要追究同饮者的法律责任,而是要求同桌饮酒的人员一律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再由交警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同饮者追责主要是一种执法精细化措 施。

我 们知道,查处酒驾、醉驾行为,很重要的工作就是要固定饮酒的证据。而要固定饮酒证据,执法人员除了询问驾驶者,进行呼气酒精测试、血液检验外,还应该收集 相关人员的证词,而同桌饮酒者就是最好的证人。事实上,实践中也出现了驾驶者不配合检查,甚至弃车逃跑的情形,因此,要求同饮者、同车人一律接受调查,有 利于全面客观地收集和固定证据。如果同饮者、同行人没有违法行为,但也没有履行劝阻义务,执法人员还可以当场进行批评教育。显然,这种做法不但有利于规范 执法,而且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提高执法行为的效率和威慑力。

此外,对没有酒驾行为但也没起到劝阻或维护公共安全责任和义务的同 饮者,抄告其单位加强教育,可以从社会舆论、单位内部纪律方面对饮酒者起到震慑和教育作用。事实上这种做法并非多此一举,而是在履行执法建议职责。以往, 部分执法机关往往惰性较强,“顾头不顾尾”,重查处轻治理。而济南交警部门将执法行为向后延伸,向社会延伸,体现的是开门执法、综合治理的理念,可谓打了 一场治理酒驾的“人民战争”。

当然,同饮者追责制度还有进一步细化、完善的必要。比如,同桌人强劝他人饮酒,并且在他人准备驾驶 时不进行劝阻,甚至进行鼓励,这种行为可否认定为共同违法、共同犯罪?其实,针对前述情形确立一种真正的“连坐”制度不但符合现行法律规定,而且在劝酒风 气浓厚的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治理酒驾不应依赖严刑峻法,让“开车不敢喝酒,喝酒不敢开车,不敢劝开车人喝酒,不敢劝喝酒人开车”的理念真正 深入人心才是治本之策。

同饮者追责并非要追究同饮者的法律责任,而是要求同桌饮酒的人员一律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饮者追责主要是一种执法精细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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