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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守则(试行)(上海)

编辑:驾驶网    来源:驾驶网    2012-01-28    👁28457  


游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守则(试行)(上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游艇驾驶员的技术素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海事局管辖的游艇俱乐部、游艇驾驶员培训机构和游艇驾驶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 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

第四条 游艇驾驶员必须通过主管机关规定的培训并通过主管机关考试,取得主管机关签发的《游艇驾驶员证》。

第五条 申请开展游艇驾驶员培训的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并按要求报备主管机关。

第二章    申请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六条 申请游艇驾驶员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 一 ) 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
    ( 二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行业标准海船船员体检要求》(港监字〔1994〕208号)标准,特别是要符合视觉、听觉和会话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第七条 申请游艇驾驶员考试者报名时应递交以下资料 :
    ( 一 )本人身份证或护照(或复印件);
    ( 二 ) 《游艇驾驶员考试、评估、发证申请表》;
    ( 三 ) 体格检查表;
( 四 ) 四张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
( 五 ) 有效的船艇驾驶证书(如适用)。

第八条 申请游艇驾驶员证书者,必须参加游艇驾驶员的培训, 并经主管机关颁布的《游艇驾驶员评估、考试大纲》所规定的实际操作评估和理论考试合格。理论考试满分为100分,70分合格,实际操作评估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游艇驾驶员评估、考试大纲》由主管机关另行颁布(见附件一)。

第九条 实际操作评估和理论考试均合格才视为培训合格。实际操作评估和理论考试不合格者,允许其在一年内补考二次,否则必须重新培训。

第十条 考试合格者可向主管机关申请《游艇驾驶员证》,主管机关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签发《游艇驾驶员证》。

第十一条 《游艇驾驶员证》等级分为:
(一)A级游艇驾驶员证书:适用于机帆一体的游艇;
(二)B级游艇驾驶员证书:适用于普通的机动游艇。

第十二条 申请A级游艇驾驶员证书者,必须参加游艇驾驶员的培训,并经主管机关颁布的《游艇驾驶员评估、考试大纲》(附件一)所规定的实际操作评估和理论考试合格。

第十三条 申请B级游艇驾驶员证书者,必须参加游艇驾驶员的培训,并经主管机关颁布的《游艇驾驶员评估、考试大纲》(附件一)所规定第1部分至第7部分内容的实际操作评估和理论考试合格。

第十四条 持B级游艇驾驶员证书申请A级游艇驾驶员证书者,只须参加主管机关颁布的《游艇驾驶员评估、考试大纲》(附件一)所规定第8部分至第11部分驾帆部分游艇驾驶员的培训,经考试合格。

第十五条 持异地(含境外)游艇驾驶员证书者,经主管机关认可后,通过港口情况和法规培训及主管机关要求其他必要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可换发主管机关签发的《游艇驾驶员证》。

第十六条 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者,经《游艇驾驶员评估、考试大纲》规定的实际操作评估和理论考试合格,可申领《游艇驾驶员证》。

第十七条 《游艇驾驶员证》由主管机关统一制作,有效期为六年。
  

  第十八条 《游艇驾驶员证》的基本内容:
    ( 一 ) 证书编号;
    ( 二 ) 持证人姓名、国籍、身份证(或护照);
    ( 三 ) 发证日期和终止日期;
    ( 四 ) 主管机关印章和主管机关正式授权官员的签名;
    ( 五 )持证人审验、再有效换证等有关信息;
    ( 六 )适用航区:上海海事局管辖的水域。

第三章 审验和再有效换证

第十九条 《游艇驾驶员证》的审验及再有效换证,由游艇俱乐部或游艇驾驶员本人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

    第二十条 《游艇驾驶员证》每二年审验一次。持证人应在审验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

   第二十一条 凡申请《游艇驾驶员证》再有效者,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 , 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游艇驾驶员证》的再有效换证。
  

  第二十二条 凡申请《游艇驾驶员证》审验、再有效换证者 , 须安全记录良好,参加法规知识更新培训,且考试合格。

    第二十三条 《游艇驾驶员证》审验或再有效换证需交验以下资料:
    ( 一 )《游艇驾驶员证》;
    ( 二 ) 体格检查表;
    ( 三 ) 《游艇驾驶员审验/换证申请表》;
    ( 四 ) 两张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

   第二十四条 主管机关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游艇驾驶员证》的审验或再有效换证。

   第二十五条 《游艇驾驶员证》逾期未审验的,持证人除应进行法规知识更新培训外,还需进行实际操作评估,合格后方可申请《游艇驾驶员证》的审验。
《游艇驾驶员证》逾期十二个月未审验的 , 按规定须重新培训考试。

第二十六条 《游艇驾驶员证》有效期届满后 ,未申请办理再有效换证的持证人除应进行法规知识更新培训外,还需进行实际操作评估和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向主管机关申请《游艇驾驶员证》再有效换证。
《游艇驾驶员证》有效期届满后超过十二个月未再有效换证的,按规定须重新培训考试。

第四章 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 申请开展游艇驾驶员培训的机构,应满足《游艇驾驶员培训机构资质标准》要求,相关材料报备主管机关。

第二十八条 从事游艇驾驶员培训的教员,须满足《游艇驾驶员评估、考试大纲》所要求的知识及技能,实操训练教员还须满足不少于60小时游艇驾驶资历,同时应将个人信息、履历等有关资料事先报备主管机关。

   第二十九条 符合《游艇驾驶员培训机构资质标准》(附件二)要求 , 申请开展游艇驾驶员培训的机构,需向主管机关递交以下资料 :
    ( 一 ) 载明符合《游艇驾驶员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全部内容的书面申请;
( 二 ) 机构的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条 培训机构开展游艇驾驶员培训时,在培训开班前报备主管机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游艇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主管机关可责令其限时整改。
    ( 一 ) 未满足《游艇驾驶员培训机构资质标准》;
( 二 ) 不按《游艇驾驶员评估、考试大纲》培训规范进行培训和弄虚作假;
( 三 ) 教员不符合培训的要求;
( 四 ) 随意改变或调整培训计划;
( 五 ) 违反其它有关培训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游艇驾驶员驾驶游艇时,应随身携带《游艇驾驶员证》 , 否则视为无证驾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定义是:
   

( 一 )“游艇”系指长度≥5米并以休闲、娱乐为目的的非营运性机动(或机帆一体)船艇。

( 二 )“游艇驾驶员证”系指持证人业经相应的培训、评估、考试达到《游艇驾驶员评估、考试大纲》要求 , 具 备驾驶游艇能力的证书。
 

第三十四条 游艇驾驶员依据本办法申请考试、评估和发证及审验、再有效换证,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精心准备 严格考评 注重实践 服务社会

      广东海事局游艇驾驶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试行)自二○○六年一月实施以来,珠海局协助广东海事局举行了3期游艇驾驶员考试。今年第1期游艇驾驶员适任考试是广东海事局授权珠海局的首次游艇驾驶员适任考试,珠海局局领导十分重视,要求船员科对考务工作应做到准备充分、严格规范。船员科按照局领导的要求,总结前几次协办考试的经验,根据游艇的特点,着重做好了以下几项考前准备工作。

      首先制定了评估标准,细化了评估内容。制定的评估标准清晰规范、并相应做了34个评估卡,强调避碰和操纵重要性;把设备使用、基本安全技能、游艇操纵、避碰知识、航标辨认五个评估项目细化成对应的20项内容,分值分配合理,操作性较强。其次完善了题库,丰富了考试内容。题库内容充实到近1000道题,并全部采用选择题,删除了死记硬背的内容,较大程度排除了知识点片面性。第三建立了电子题库,经过一段时间的攻关,船员科在计算机考试系统中新增了游艇考试项目,经过试验确定了各项参数。理论考试采用了计算机考试,为我局今年基本实现船员无纸化考试又迈进坚实的一步。

      按照考试计划,船员科于8月12日、13日顺利完成了今年第1期游艇驾驶员适任考试。在理论考试中,监考人员严格按照考场规则落实各项考务工作,考生在计算机考场结束考试时,电脑自动改卷,即时知道考试成绩。这样做既提高了办事效率,又体现了考试的公正性、公平、公正。在实操评估时,主考官和评估员依照拟定的评估标准对每个考生进行逐项考评。评估注重内容的实用性、强调动作的协调性、现场分析的针对性、规则理解的主要性。评估员做到把好技术关、主考官做到把好评估的公开、公平,维持考试严肃性和公正性。13日上午李忠华局长百忙之中抽空亲临湾仔实操评估现场检查工作,并与考生进行了悉心交流,要求船员科做好严格考试和提供优质服务工作,为广大游艇驾驶员构架服务平台,为珠海创建游艇基地输送更多优秀的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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