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航海安全
⊚  首页 >  安全交流 > 航海安全 > 

雾天不敲钟 被撞也有责

编辑:驾驶网    来源:中国交通报    2009-05-14    👁6490  

 

    近日,长航公安局芜湖分局和海事部门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海损事故引发的纠纷,既维护了长江通航秩序和船东的合法利益,又使纠纷双方当事人都受到了教育。

    2月10日上午7时许,一艘重载的芜湖籍货船遇雾在长江江心洲水道抛锚,被另一艘装满黄沙的“三无”船撞到锚链,“三无”船当即翻沉,三名船员落水后很快得救。第二天落水船员家属登上被撞货船提出赔偿要求,双方争执不下发生纠纷。被撞货船认为自己停在江面上突然被撞,本身已受损失,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而沉船方却坚持认为自己吃了大亏,得不到赔偿不愿罢休。长航芜湖公安和海事部门及时出警平息事态,促使双方冷静下来接受调查处理。

    海事部门经过认真调查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三无船”属超载冒雾航行,负事故主要责任;被撞的货船虽然是遇雾抛锚,停在江面上,但是没有按规定敲响雾钟,负事故次要责任。

    随后,公安和海事部门对纠纷双方进行了法规教育,使双方依据“事故责任认定书”达成协议:由被撞的货船补偿沉船方人民币9.9万元。被撞的货船船主很有感触地说:我虽然赔了钱,却学了乖,今后一定要严格遵守行船的规章制度,确保航行安全。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锚泊的机动船、非自航船、排筏应当每隔1分钟急敲号钟或者其他有效响器约5秒钟。锚泊的人力船、帆船在听到来船声号后,应当不间断地急敲号钟或者其他有效响器,直到判定来船已对本船无碍为止。

    第五条第十五款规定,“能见度不良”是指由于雾、霾、下雪、暴风雨、沙暴等原因而使用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

 
国家网信办举报中心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 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
Copyright © 2008-2023  驾驶爱好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0702200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