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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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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南京长江水域游艇航行、停泊安全注意事项的通告

编辑:驾驶网    来源:中新网    2009-02-17    👁65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事局通告
2009第17号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为了加强游艇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游艇航行、停泊行为,保障游艇和其他船舶安全,根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南京长江水域实际情况,现将游艇航行、停泊有关安全注意事项通告如下:

一、游艇应当按规定申请检验和登记,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未经检验和登记,不得航行。

二、游艇操作人员应当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人员不得驾驶游艇。

严禁游艇操作人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三、游艇应当在二桥与三桥之间的部分水域内航行。

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于2009年2月20日前将游艇的具体航行水域向南京海事局备案。

四、游艇每次出航前,应当将船名、航行计划(航行路线、航行时间)、乘员数量、联系方式向南京海事局指挥中心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开航。航行时,应在甚高频06频道保持守听。

五、游艇航行时,应当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航行规定,按照船舶定线制原则航行。

游艇应当避免在船舶定线制水域、锚地、渡口附近水域以及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航行;确需进入上述水域航行的,应当向南京海事局指挥中心报告。

六、游艇航行时,所有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应当穿妥救生衣。严禁游艇超过核定乘员航行。

七、游艇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30千米/小时。航经桥梁水域、渡运水域、安全作业区附近水域等重点水域时,航速不得超过20千米/小时。

八、夜间、船流高峰期或者大风、能见度不良等恶劣天气时,游艇不得开航。

九、游艇航行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禁航区、安全作业区航行;

(二)在桥梁水域滞航;

(三)在锚地等重点水域穿行;

(四)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为。

十、建设游艇停泊码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相应许可手续。

游艇应当在专用停泊点停泊。目前,南京长江水域游艇专用停泊点为南京下关银河国际游艇俱乐部码头。

游艇在航行过程中,不得在任何地点停泊。遇有特殊情况确需停泊的,应当向南京海事局指挥中心报告。

十一、游艇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油水回收装置、垃圾储集容器,按照规定处理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十二、游艇所有人应当负责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保证游艇航行、停泊以及游艇上人员的安全。

委托游艇俱乐部保管的游艇,游艇所有人应当与游艇俱乐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游艇航行、停泊安全以及游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责任。

十三、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应当向江苏海事局备案。

十四、游艇应在明显位置标明水上搜救专用电话号码025-12395,一旦发生险情,应当尽力自救,并立即向南京海事局指挥中心报告。

十五、未尽事宜,按照《游艇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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