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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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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死亡档案” 不再是警方“秘密”

编辑:驾驶网    来源:华龙网-重庆晨报    2009-01-02    👁2281  

 

   本报讯 (记者 李澜)昨日,来自市公安交管局的消息称,新年伊始,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将正式执行,同时旧的《规定》和《规范》废止。

  市交警总队事故处处长刘凡介绍,在目前交通事故处理“简易程序”的基础上,“新规”增设了“自行协商”程序,即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异议的,只能通过法院诉讼或者信访途径来反映。而现在的规定是:对持有异议者,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天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交警部门在接受申请后,30天内必须作出复核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以前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件中,现场图片、现场摄像等都属于“秘密”,不能提前公布出来。当事人只有在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后,才可以复印、摘抄有关证据,而根据新规,从今日起,发生死亡事故后,交警须公开证据,当事人双方均可以到交警队,查看现场图片、现场摄像等资料。

  新规定中做出要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不泄露其侦破工作秘密的前提下,向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告知案件侦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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