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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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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规假冒客运出租汽车最高将罚款5万元

编辑:驾驶网    来源:解放日报    2010-11-10    👁2765  
    修改后的《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11月1日由韩正市长签署市政府第49号令公布,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明确,假冒客运出租汽车最高将罚款5万元,并将区分非法经营客运活动与偶尔为之的收费搭客行为,对发生三次以上的收费搭载行为予以处罚。

     据介绍,《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颁布于2006年。今年4月,为保障世博会顺利举办,市政府制定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查处机动车非法客运的通告》。《通告》实施近6个月来,共查处机动车非法客运案件1127件,其中查处假冒客运出租汽车案件206件,保障了世博会期间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

    为建立长效机制,市政府对原《规定》作了修改。新《规定》加大了对假冒出租车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客运出租汽车以外的汽车擅自喷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安装专用设施和标识,假冒客运出租汽车的行为,设定了最高额为5万元的罚款。同时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退出营业后,必须清除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专用营运设施和标识。在假冒客运出租汽车案件中,如存在伪造、变造客运出租汽车专用牌照、营运证件现象,新《规定》明确要求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新《规定》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以外的人员在公共场所发放揽客名片,在车厢内外展示广告,以手势、语言等方式揽客等行为,设立了相应的处罚。新《规定》吸纳了《通告》有关内容,明确非营业性机动车不得在专用候客区域停靠。

    此外,为区分以经营为目的非法经营客运活动与没有经营意图、偶尔为之的收费搭客行为,新《规定》明确对没有确凿证据表明其有违法经营意图的一般收费搭载乘客行为,第一次、第二次被交通行政执法发现时,不予处罚;只有发生三次以上的才予以处罚。

    新《规定》全文已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 (www.shanghai.gov.cn)、“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www.shanghailaw.gov.cn)和“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公布,并将在解放日报上全文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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