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当事人失忆 法院判责任一人一半
编辑:驾驶网 来源:法制晚报 2010-10-27 👁3233
张某发生车祸后失忆,交通队无法定责。记者今天获悉,密云法院判决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
2007年8月17日17时20分,在密云县密云镇果园西路11号院门口,张某骑电动自行车与李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张某当场昏迷不醒。 后经抢救,张某逐渐恢复知觉,但对车祸一事完全没有印象。 发生车祸时,李某驾驶的小客车内还有一名乘客王某。交警询问现场状况时,王某表示是李某违反交通法规才导致车祸发生,但李某则辩称是张某违法。 因张某失忆,且王某、李某的说法不一,故交通队对该起事故没有定责。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均未能按照交通法规安全、文明驾驶车辆,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因此确定张某与李某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李某及其所在单位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9万余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