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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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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部门规范事故鉴定工作 酒驾非机动车也违法

编辑:驾驶网    来源:渤海早报    2010-10-21    👁2788  

   简要内容:日前,本市交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新规,进一步规范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中技术检验鉴定工作。

   日前,天津市交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新规,进一步规范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中技术检验鉴定工作。

    新规明确了检验鉴定工作的范围,包括交通违法行为人、交通事故当事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检验;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尸表检验;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情鉴定;因交通事故致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涉案车辆安全性能检验;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物品、道路、设施等损失评定等。

    据了解,对车辆驾驶人酒精含量检验的程序进行规范,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检验其体内酒精含量: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致人重伤的;致伤三人以上的;有恶劣影响的;有酒后驾驶车辆嫌疑的;一方当事人怀疑或指控另一方当事人饮酒的;车辆驾驶人擅自离开现场,在24小时内返回或被抓获的。

    另外,交警执勤中发现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或有醉酒后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嫌疑,在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测试后,车辆驾驶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或测试结果超过醉酒临界值的,也必须进行体内酒精含量检验。

    交警将车辆驾驶人带至医疗机构抽取血样,并通知其家属(无法通知的除外),司机酒后行为失控,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抽取血液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办案单位可到公安医院急诊部抽取血液,也可委托辖区能够符合上述要求的医疗机构抽取血液,须将抽取的血液密封后低温保存(冰箱冷藏),并在24小时内送天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由办案单位书面告知被检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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