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道路法律法规
⊚  首页 >  法律法规 > 道路法律法规 > 

车辆借出归还过程被盗,过错责任须赔偿

编辑:驾驶网    来源:新浪汽车    2009-11-25    👁2447  

  【案 情】

  2008年7月17日,阮某开着三个月前刚买的电动车带好友丁某一起去网吧上网。到达网吧后,阮某把车钥匙放在丁某那里。一会儿,另一位朋友季某来到网吧向阮某借用电动车,阮某就让丁某把车钥匙交给了季某。半个小时后,季某用完车回到网吧,把钥匙交还给丁某。当夜12时左右,阮某准备回家时,才发现车子不见了。报警后处理未果,阮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季某赔偿其车辆损失188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近日,徐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季某、丁某承担按份赔偿车辆损失1400元,其中季某赔偿800元,丁某赔偿600元。

  【法官释法】

  还了钥匙,季某、丁某为何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呢?本案中,电动自行车虽系因为他人偷盗行为而丢失,但在目前失盗车辆未能找回的情况下,就要衡量各当事人在事发过程中的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关损失。季某借用电动自行车,在借用行为结束后,未明确告知该电动自行车的停放位置,因而季某对电动自行车被盗具有一定的过错;丁某在季某交还车钥匙后,应当确认该电动自行车季某已实际归还及电动自行车实际停放的位置,却均未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因而丁某作为车钥匙的保管人也应对电动自行车被盗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其次,季某、丁某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因为季某、丁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共同意思联络,故法院对阮某主张的季某、丁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未予采纳。

  第三,季某、丁某不应按车辆原价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因为根据现有证据,该车在购买时的价格为1880元,而该车经过了一段时间的使用,应存在一定的折旧。法院斟酌本案情况,判决季某、丁某支付赔偿总额为1400元并无不当。

 
国家网信办举报中心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 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
Copyright © 2008-2023  驾驶爱好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0702200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