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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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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作出修改

编辑:驾驶网    来源:法制晚报    2009-08-28    👁2605  

  两部委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作出修改

  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工信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作出修改。

  记者上午从国家发改委获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已经签署了国家发改委令。

  国家发改委表示,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作出修改,修改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修改如下:一、停止执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二、停止执行第六十条中“对进口整车、零部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的规定。

  记者了解到,《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涉及停止执行的条文如下(部分):

  第五十二条国家支持汽车生产企业努力提高汽车产品本地化生产能力,带动汽车零部件企业技术进步,发展汽车制造业。

  第五十五条汽车整车特征的认定范围为车身(含驾驶室)总成、发动机总成、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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